一、防火单元概念,主要形式
(一)防火单元的概念:
防火单元是通过防火间距、防火墙、防火隔墙(或外墙)、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,具备一定防火性能的有限空间。不同建筑物、构筑物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同一建筑的不同区域可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防火单元是防范火灾蔓延和火灾危害的有效处置措施。
注1:本文所述的“其他防火分隔措施”,主要包括防火门、防火窗,防火卷帘、防火分隔水幕等,通常应用在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洞口部位。
注2:防火单元是个宽泛的概念,可以说,具备一定防火性能的房间或区域,均可视为防火单元,比如,建筑内部的每个房间可认为是防火单元,疏散走道也可以视为防火单元,等等。本文所述的防火单元,主要是指通过防火间距、防火墙、防火隔墙(或外墙)、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,具备较高防火性能的有限空间。
(二)防火单元的主要形式:
1.建筑物防火单元:
每座建筑物均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2.构筑物防火单元:
存在火灾风险的构筑物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3.建筑物内部区域的防火单元:
同一座建筑物的内部区域,需酌情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建筑内部的防火单元,主要有防火分区、避难层(间)、疏散楼梯间、设备用房、特殊功能区域、竖向井道(管道井、电缆井等),以及其他规范要求的区域,等等。
4.有关建、构筑物防火单元,以及建筑物内部区域防火单元的主要范围,参三、四讲解。
二、防火分隔措施,处置原则
防火单元的防火性能,主要通过防火分隔措施保证!
(一)防火间距是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
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,往往可以达到本质安全的防火分隔效果。为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,满足消防救援要求,不同的建、构筑物之间,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,尽量避免采用减少防火间距的特殊处置措施。
(二)防火墙、防火隔墙,主要应用在建筑内墙部位,是防火单元与建筑内其他区域的基本分隔设施
通常情况下,防火单元与建筑内其他区域之间,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分隔,规范许可的情况下,也可采用防火门、防火窗、防火卷帘、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。
防火墙、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材料,楼梯间隔墙、住宅建筑的单元隔墙和分户隔墙等,规范未要求采用防火隔墙,燃烧性能可依规范要求确定,但隔墙构造应与防火隔墙一致,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。
注1: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,疏散走道通向敞开楼梯间的部位可不设置门。部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建筑,疏散走道通向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(《建规》6.4.2)。
注2: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梯间隔墙,以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及分户墙等,可以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难燃性材料。
(三)提高防火单元围护结构(隔墙、楼板、门窗等)的耐火极限,是提升防火单元防火性能的常规方式!
(四)嵌套设置防火单元,限 制单元规模,是提升建筑防火性能的有效手段!
1.嵌套设置防火单元,是指多级防火单元嵌套的形式,比如:a)某防火分区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其中,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每个厅、室也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;b)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,是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分隔单元,又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;c) 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均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每个单元的住户,又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等等。
2.限 制防火单元规模,是指尽量减少每个防火单元的空间容量,减少火灾负荷。
3.火灾实例可知,住宅内部火灾很少向相邻住户扩散,商业服务网点单元的火灾也较少向相邻单元扩散,这都是“嵌套设置防火单元、限 制单元规模”提升建筑防火性能的实证!
(五)为防范火灾蔓延,应确保防火单元外墙洞口与建筑内其他部位洞口的实体墙间距!
防火单元外墙上的洞口(包括门窗等),当未采用防火门窗时,与两侧洞口(包括门窗等)边缘的水平距离,不应小于1.0m,当为防火墙时,应满足《建规》6.1.3要求。
示例,商业服务网点的不同分隔单元的门窗开口之间,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同厅室外墙的窗口之间,以及各类防火单元与建筑内其他区域之间的外墙开口(包括门窗等)之间,开口部位边缘的水平距离,均不应小于1.0m,当为防火墙时,应满足《建规》6.1.3要求。
(六)一般情况下,防火隔墙、防火墙、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措施,对内不对外!
防火单元的防火墙、防火隔墙(或外墙)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,主要针对建筑内墙(与建筑内部其他区域的隔墙),当防火单元外墙与相邻建筑及洞口的间距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,只需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要求即可,并可以采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普通门窗。比如:疏散楼梯间、水泵房、发电机房、变压器室、变配电室、锅炉房等防火单元的防火分隔措施,是针对建筑内墙要求,其外墙只需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外墙要求,并可以采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普通门窗。同理,对于独立建造的水泵房、发电机房、变压器室、变配电室、锅炉房等各类建筑,当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时,其外墙部位不需要采用防火隔墙、防火门窗等分隔措施。
实际上,火灾发生时,应及时排放火灾烟热,以利人员疏散,防火门窗等具备一定耐火性能且火灾时自动关闭,并不利于烟热释放,也不宜采用!
依此可知,无论防火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,也不管是附设在建筑内的防火单元,还是独立建造的防火单元,当满足与其他建筑及洞口的防火间距要求时,其外墙及直通室外的门、窗等,均不需要防火隔墙,不需要(也不宜)采用防火门窗,外墙门窗等只需满足建筑功能即可。
三、建筑物、构筑物防火单元
1.独立建造的建筑物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:
2.具备火灾风险的构筑物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:
3.建、构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应通过防火间距予以保证:
防火间距是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,且有利消防救援,建、构筑物防火单元,应通过防火间距予以保证,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不同建筑,应采取防火处置措施。
四、建筑内部区域的防火单元
建筑内部的防火单元,是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、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相对独立的局部空间,同一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,应酌情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。
建筑内部防火单元的设置目的,是将火灾影响限 制在一定区域内,防止火灾在不同区域蔓延,或保护某些区域免受火灾危害,或防范某些区域的火灾侵害至其他区域。主要形式如下:
(一)火灾类别区别较大的不同区域,应各自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:
同一建筑内,火灾类别区别较大的不同区域,应各自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并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,示例:
1.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(含商业服务网点)时,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,均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2.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,汽车库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,均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3.甲、乙、丙类厂房和甲、乙、丙、丁类仓库中附属的办公用房、休息室等,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4.厂房的中间仓库,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等等。
二、防火分区是基本的防火单元:
1.防火分区的概念:
防火分区,是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、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局部空间,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。除一、二耐火等级的单多层丁、戊类厂房外,其他建筑物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,均有限 制性规定。
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主要分隔措施,防火墙上门窗洞口,可采用甲 级防火门、防火窗,也可以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卷帘、防火分隔水幕等。
2.防火分区是建筑防火的基本单元:
通常认为,建筑内部火灾能有效限 制在防火分区内,建筑防火设计时,安全疏散、消防电梯、消防配电、防烟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(水流指示器、末端试水阀等)、火灾自动报警(报警区域)等,通常以防火分区为单位。
(三)住宅建筑的住宅单元和住户:
1.单元式住宅:
对于单元式住宅建筑,通常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,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、每个单元的不同住户,均应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2.通廊式住宅:
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,每个住户均应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当建筑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面积时,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。
3.商业服务网点:
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,与住宅部分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,是各自不同的防火单元。
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每个分隔单元,也应作为各自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(四)疏散楼梯间:
疏散楼梯间是建筑内的相对安全区域,人员安全疏散的竖向通道,也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救援的主要路径,应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(五)避难层(间):
避难层和避难间,均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,应设置避难层(间),高层病房楼和一定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,需要设置避难间。
(六)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:
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及设备用房,比如发电机房、变压器室、变配电房、锅炉房等,需要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防范火灾危害建筑内的其他部位。
(七)重要设备用房:
建筑内的重要设备室,比如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,以及防排烟系统的送风机房、排烟机房和补风机房、消防电梯机房等,这些场所是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,有必要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防范外部火灾侵害。
(八)其他系统的设备用房:
建筑内的通风机房、空气调节机房、电梯机房等,关系建筑内重要系统的正常运行,也可能受累于本系统火灾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(九)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特殊场所:
1.影院、剧场、礼堂场所等属于人员密度较高的公共娱乐场所,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,有必要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2.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备较高的危险性,安全疏散相对困难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且该类场所的每个厅、室也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。
3.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照料设施等,均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防范外部火灾的侵害。等等。
(十)建筑内的重要用房和不同火灾类别场所:
建筑内相对重要和不同火灾类别的场所,需要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比如公共建筑内的资料室、贵重设备室、库房等。
(十一)《建规》6.2等相关章节要求的场所,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的场所,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,等等。